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5734-2010 牦牛肉干.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肉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牦牛肉干的生产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GB 317—2006,Codex Stan 212—1999,NEQ)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8—2008,ISO
1841:1996,MOD)

SB/T 10399 牦牛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牦牛肉干 yak dried beef

以牦牛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调味、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肉干制品。

GB/T 25734—2010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牦牛肉

应符合 SB/T10399 的要求,并经过去皮、骨、筋腱、脂肪的瘦肉。

4.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317 的规定。

4.1.4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

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

4.2.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2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呈片、条、粒等形状,同一品种的厚薄、长短基本一致,表面可有(见)细微肉纤维或香辛

料,无明显结缔、脂肪组织

色泽

按配料不同,呈棕黄色或褐色、黄褐色等,无霉斑、无焦斑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和滋味,甜咸适中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 g) ≥

38

GB/T 25734—2010

2 (续)

项 目

指 标

脂肪/(g/100 g) ≤

8

水分/(g/100 g) ≤

20

总糖(以蔗糖计)/(g/100 g) ≤

32

氯化物[以氯化钠(NaCl)计]/(g/100 g) ≤

5

铅(Pb)/(mg/kg)

符合GB 2726的规定

无机砷(As)/(mg/kg)

镉(Cd)/(mg/kg)

总汞[以汞(Hg)计]/(mg/kg)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符合GB 2726的规定

大肠菌群/(MPN/g)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本标准感官指标进行目测、味觉、嗅觉检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2 脂肪

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3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GB/T 25734—2010

5.2.4 总糖

按GB/T 5009.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5 氯化物

按 GB/T 9695.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6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7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8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9 总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4789.4、GB/T 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样品量总数不小于2
kg,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GB/T 25734—2010

4 抽样表

批量范围/包

样本数量/包

≤1001

6

1001~3000

7~12

≥3001

13~21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或工艺出现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出厂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则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数,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按不同包装规格定量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

严密。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

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防止日晒雨淋。

style="width:3.11347in" />GB/T 25734—2010

7.3.2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并注意防晒、防

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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